2020年事业单位公基备考:犯罪形态问题解析

2020-10-30 21:45:00 来源:贵州大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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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言

“犯罪形态”其实是一个不太精准的称呼方式,更进一步的讲,应该称之为:“故意犯罪的形态”。从名字上我们就可以直接的得知,所谓犯罪形态只在故意犯罪中进行考虑!——这是学习犯罪形态问题,最先需要我们明确的知识点。

那么问题来了,为何我们只在故意犯罪中来考虑形态问题呢?

要解释这个问题,你需要明白,影响我国的刑法所惩罚的程度的东西,到底是什么?是一个犯罪的事实,还是干了坏事的人呢?其实,都不是!影响我们国家的刑法所惩罚的程度的东西是:犯罪者的主观恶性程度,换而言之如果你的主观恶性不大,我们往往不会过于严重的惩罚你,但反之则不然。

只要你对犯罪形态有所了解,你就知道我们所讨论的犯罪形态包括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从这几个形态中我们就可以得知犯罪形态问题讨论的一个过程中包含了:矛盾产生,犯意产生,犯罪预备,犯罪行为实施,犯罪行为实施后阶段以及犯罪结果发生,这样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要想构成这样的一个过程,就只有故意犯罪中才能实现。因为在过失犯中,不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他们往往都不存在:“矛盾产生,犯意产生,犯罪预备”这几个过程。

所以犯罪形态的问题,只能在故意犯罪中进行考虑。

不是犯罪

在矛盾产生阶段以及犯意形成阶段大多表现为:思维上的构想、言语的表达、日记中的表述等等,没有实质性行为的行为。正是因为没有实质性的行为出现,所以我们不认为在这个过程中构成犯罪。因为我国法律调整的是法律主体的“行为”,而不调整主体的思想。在该阶段当事主体并没有任何的行为,这就意味着当事主体的主观恶性还没有显现,所以在矛盾产生阶段以及犯意形成阶段,是不会构成犯罪的。

犯罪既遂

所谓犯罪既遂,其实就是完成了整个从矛盾产生到最终实现结果的一个完整过程。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谓既遂,必须是结果的发生。例如杀人,必须要求实现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当然,也有例外,比如放火罪和盗窃罪分别采取的是说“独立燃烧”和“失控加控制说”。特殊的一些罪名需要大家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有所了解,这样理解起来就会简单得多。

犯罪预备

所谓犯罪预备是指:在预备阶段,因客观因素而导致犯罪主体无法继续进行下一个阶段的特殊情形。犯罪预备的阶段一般包括:犯罪计划的制定、工具的准备、对被害人的跟踪、犯罪场地的选择、犯罪时间的选择等等。进入该阶段后,当事主体的主观恶性开始显现,并为之做了准备工作,虽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性,但却是由于客观因素才导致的犯罪行为的停止,所以我国法律规定:犯罪预备犯要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

犯罪未遂

所谓犯罪未遂是指:在犯罪实施阶段以及犯罪后阶段因客观因素未能实现其期望的结果的情形。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最大的区别点在于是否进入实施阶段,区分是否进入实施阶段的关键点叫做:着手。所谓着手是指:对被害人造成现实、紧迫的威胁——下一秒就要对被害人造成伤害。例如:举刀砍杀的一瞬间,投毒的一瞬间,伸手的一瞬间等紧迫情景。

由于犯罪未遂往往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了紧迫甚至现实的威胁,且是由于客观因素而导致的犯罪行为的停止,所以认为它的主观恶性已经完全凸显,但考虑到现实的伤害尚不严重,故未遂犯要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要注意其中不包括免除处罚

那么为何均是因客观因素而停止,预备与未遂的处罚缺少了一个免除呢?为何要区分预备和未遂呢?其实原因就是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有差异。预备阶段,毕竟只是一个准备和谋划,并没有现实我行为,所以其主观的恶性尚不凸显。但是一旦犯罪主体开始着手,其犯罪的主观性就完全凸显,所以要对其处以不同程度的惩罚,也正是因为其主观恶性上的差异,所以才以着手与否作为其两者区分的依据来进行区分。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主体主动停止,或积极阻止了结果的发生的情形。它在犯罪预备、犯罪实施、实施后阶段都能实现,其特点就是因为主观因素而制止了结果的发生。包括:预备阶段主动停止、实施过程中主动停止、实施后阶段积极防止了结果的发生等情况。

犯罪中止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其犯罪的恶意得到了自身的控制,所以我们认为其恶性变得不再那么严重,故要比照既遂犯减轻或免除。

这里可能有同学觉得不太理解,比如明明造成了一些严重后果,为何还能直接减轻或免除?其实这个地方很简单,不是没有造成伤害,而是我们的法律鼓励犯罪分子回头是岸,鼓励大众在做了错事以后积极的去弥补,希望通过这样的宽大处理来实现对被害人更直接的帮助。因为往往在故意犯罪中被害人都会处在孤立无援的情景下,所以立法者希望用这样的举措来实现对被害人最大的利益保护!

最后还要大家明确一个地方,就是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的区分。在学理上一般以不可抗力的强弱来进行区分。简单点解释就是对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是否足够导致犯罪主体行为的停止来进行区分。比如:张三跟踪一女子进入一个偏僻之处,将女孩扑倒。而后发现,该女是自己认识的患有艾滋病的邻居,遂停止了施暴行为。与另一情形:张三跟踪一女子进入一个偏僻之处,将女孩扑倒。而后发现,该女是自己认识的来例假的隔壁同事,遂停止了施暴行为。前者因对方患有致命的传染病而停止就是达到了使犯罪分子无法抵抗的影响,所以应该定性为强奸未遂。而后者不至于造成使犯罪分子无法抵抗的影响,故应定性为犯罪的中止。

结尾

故意犯罪形态问题要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以及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其中对犯罪主体主观恶性的判断以及对不可抗力的判断能有效的帮助大家区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于犯罪中止。


先言

“犯罪形态”其实是一个不太精准的称呼方式,更进一步的讲,应该称之为:“故意犯罪的形态”。从名字上我们就可以直接的得知,所谓犯罪形态只在故意犯罪中进行考虑!——这是学习犯罪形态问题,最先需要我们明确的知识点。

那么问题来了,为何我们只在故意犯罪中来考虑形态问题呢?

要解释这个问题,你需要明白,影响我国的刑法所惩罚的程度的东西,到底是什么?是一个犯罪的事实,还是干了坏事的人呢?其实,都不是!影响我们国家的刑法所惩罚的程度的东西是:犯罪者的主观恶性程度,换而言之如果你的主观恶性不大,我们往往不会过于严重的惩罚你,但反之则不然。

只要你对犯罪形态有所了解,你就知道我们所讨论的犯罪形态包括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从这几个形态中我们就可以得知犯罪形态问题讨论的一个过程中包含了:矛盾产生,犯意产生,犯罪预备,犯罪行为实施,犯罪行为实施后阶段以及犯罪结果发生,这样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要想构成这样的一个过程,就只有故意犯罪中才能实现。因为在过失犯中,不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他们往往都不存在:“矛盾产生,犯意产生,犯罪预备”这几个过程。

所以犯罪形态的问题,只能在故意犯罪中进行考虑。

不是犯罪

在矛盾产生阶段以及犯意形成阶段大多表现为:思维上的构想、言语的表达、日记中的表述等等,没有实质性行为的行为。正是因为没有实质性的行为出现,所以我们不认为在这个过程中构成犯罪。因为我国法律调整的是法律主体的“行为”,而不调整主体的思想。在该阶段当事主体并没有任何的行为,这就意味着当事主体的主观恶性还没有显现,所以在矛盾产生阶段以及犯意形成阶段,是不会构成犯罪的。

犯罪既遂

所谓犯罪既遂,其实就是完成了整个从矛盾产生到最终实现结果的一个完整过程。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谓既遂,必须是结果的发生。例如杀人,必须要求实现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当然,也有例外,比如放火罪和盗窃罪分别采取的是说“独立燃烧”和“失控加控制说”。特殊的一些罪名需要大家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有所了解,这样理解起来就会简单得多。

犯罪预备

所谓犯罪预备是指:在预备阶段,因客观因素而导致犯罪主体无法继续进行下一个阶段的特殊情形。犯罪预备的阶段一般包括:犯罪计划的制定、工具的准备、对被害人的跟踪、犯罪场地的选择、犯罪时间的选择等等。进入该阶段后,当事主体的主观恶性开始显现,并为之做了准备工作,虽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性,但却是由于客观因素才导致的犯罪行为的停止,所以我国法律规定:犯罪预备犯要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

犯罪未遂

所谓犯罪未遂是指:在犯罪实施阶段以及犯罪后阶段因客观因素未能实现其期望的结果的情形。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最大的区别点在于是否进入实施阶段,区分是否进入实施阶段的关键点叫做:着手。所谓着手是指:对被害人造成现实、紧迫的威胁——下一秒就要对被害人造成伤害。例如:举刀砍杀的一瞬间,投毒的一瞬间,伸手的一瞬间等紧迫情景。

由于犯罪未遂往往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了紧迫甚至现实的威胁,且是由于客观因素而导致的犯罪行为的停止,所以认为它的主观恶性已经完全凸显,但考虑到现实的伤害尚不严重,故未遂犯要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要注意其中不包括免除处罚

那么为何均是因客观因素而停止,预备与未遂的处罚缺少了一个免除呢?为何要区分预备和未遂呢?其实原因就是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有差异。预备阶段,毕竟只是一个准备和谋划,并没有现实我行为,所以其主观的恶性尚不凸显。但是一旦犯罪主体开始着手,其犯罪的主观性就完全凸显,所以要对其处以不同程度的惩罚,也正是因为其主观恶性上的差异,所以才以着手与否作为其两者区分的依据来进行区分。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主体主动停止,或积极阻止了结果的发生的情形。它在犯罪预备、犯罪实施、实施后阶段都能实现,其特点就是因为主观因素而制止了结果的发生。包括:预备阶段主动停止、实施过程中主动停止、实施后阶段积极防止了结果的发生等情况。

犯罪中止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其犯罪的恶意得到了自身的控制,所以我们认为其恶性变得不再那么严重,故要比照既遂犯减轻或免除。

这里可能有同学觉得不太理解,比如明明造成了一些严重后果,为何还能直接减轻或免除?其实这个地方很简单,不是没有造成伤害,而是我们的法律鼓励犯罪分子回头是岸,鼓励大众在做了错事以后积极的去弥补,希望通过这样的宽大处理来实现对被害人更直接的帮助。因为往往在故意犯罪中被害人都会处在孤立无援的情景下,所以立法者希望用这样的举措来实现对被害人最大的利益保护!

最后还要大家明确一个地方,就是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的区分。在学理上一般以不可抗力的强弱来进行区分。简单点解释就是对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是否足够导致犯罪主体行为的停止来进行区分。比如:张三跟踪一女子进入一个偏僻之处,将女孩扑倒。而后发现,该女是自己认识的患有艾滋病的邻居,遂停止了施暴行为。与另一情形:张三跟踪一女子进入一个偏僻之处,将女孩扑倒。而后发现,该女是自己认识的来例假的隔壁同事,遂停止了施暴行为。前者因对方患有致命的传染病而停止就是达到了使犯罪分子无法抵抗的影响,所以应该定性为强奸未遂。而后者不至于造成使犯罪分子无法抵抗的影响,故应定性为犯罪的中止。

结尾

故意犯罪形态问题要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以及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其中对犯罪主体主观恶性的判断以及对不可抗力的判断能有效的帮助大家区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于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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